亦稱“租賃土地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土地并支付地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我國,解放前地主階級利用租地契約形式,將占有的土地出租給貧雇農,索取高額地租,進行封建剝削。城市資產階級也利用出租地產收取地租,從事投機經...[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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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稱“租賃土地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土地并支付地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我國,解放前地主階級利用租地契約形式,將占有的土地出租給貧雇農,索取高額地租,進行封建剝削。城市資產階級也利用出租地產收取地租,從事投機經...[繼續閱讀]
亦稱“征用土地”。指我國按照規定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為國家使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1982年5月國務院公布施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繼續閱讀]
亦稱“征收土地”。指我國土地改革時,為了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而采取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的一項措施。征收土地與沒收土地有區別,前者的對象比較廣泛,后者則僅限于地主。征收土地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繼續閱讀]
亦稱“土地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根據自然條件和生產需要對一定范圍的土地進行合理規劃和利用的措施。在我國,其內容包括:(1)農業企業間的土地調整,即消除不利于農業生產的插花地、形狀不規則的地塊以及渠道、道路的...[繼續閱讀]
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個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的制度。這一原則以十七、十八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學說為理論基礎。他們...[繼續閱讀]
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等級最高的常駐外交代表。全銜是“特命全權大使”。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在位次上先于其他外交代表。大使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過去只有大國內互派大使級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絕大...[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