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合同中購銷合同的一種。凡屬于物資部門管理的工礦產品,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之間流通時,供方和需方應簽訂工礦產品訂貨協議。1963年8月國家經委《關于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基本條款的暫行規定》對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的內...[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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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合同中購銷合同的一種。凡屬于物資部門管理的工礦產品,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之間流通時,供方和需方應簽訂工礦產品訂貨協議。1963年8月國家經委《關于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基本條款的暫行規定》對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的內...[繼續閱讀]
對一切經營工商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經營業務的流轉額征收的稅。我國1972年將原有的工商統一稅改為工商稅。一切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農產品采購、進口貿易、商業經營和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交納工商稅。工商稅的稅...[繼續閱讀]
我國對經營工商業的非全民所有制經濟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得額征收的稅。我國建國初期包括在工商稅中,按利潤所得額課征。1950年開始,工商所得稅是工商稅的一部分,1958年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改為工商統一稅,所得稅部分獨立成...[繼續閱讀]
1982年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同年8月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共22條。條例規定:國營的,合作組經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聯營和合營的,鐵路、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都應辦理登記;工商企業登記主管...[繼續閱讀]
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包括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城鄉用地、森林用地、特殊用地以及對土地的改造、管理、保護、土地糾紛的處理、違反土地法的法律責任等法律制度。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剝削階級國家...[繼續閱讀]
依法對一定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權利。在我國,企業、機關、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根據法律規定,并經有關單位批準,可以有償或無償使用國有土地。在農村,農民對分配給自己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享有的就...[繼續閱讀]
指“土地所有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我國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對分到土地的農民發給土地所有證,承認農民對土地所有權(包括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土地的權利)。在城市效區土地改革完成后,對分得國有土地的農民,由市人民...[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