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日,新聞出版署以第5號令頒布,同日起施行。18條。旨在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加強音像制品進口的管理。...[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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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1日,新聞出版署以第5號令頒布,同日起施行。18條。旨在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加強音像制品進口的管理。...[繼續閱讀]
1996年2月1日,廣播電影電視部和文化部共同以第18號令頒布并實施。規定由兩部共同組成審核機構,下設音像制品專家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對審查程序、審查標準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繼續閱讀]
1991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84號頒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5章40條。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而制定的。計算機軟...[繼續閱讀]
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作品經編輯后通過印刷或音像錄制等手段制作復制品。出版一部作品應得到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和授權,并遵守出版法規。著作權意義上的出版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經作者同意后,以...[繼續閱讀]
將作品編輯、印刷(或復制)、發行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國,出版者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出版法規,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頒發的營業許可證。在出版物的*版權頁上,須標明出版者的名稱,用以表示出版者的責任和表明對該出版...[繼續閱讀]
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作品著作權的基本權利之一,并有權因轉讓或授權他人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其作品的出版權而獲得經濟報酬。出版權是文字作品及一部分美術作品享有的主要權利,也是戲劇、音樂等作品享有的權利之一。...[繼續閱讀]
對作品強制使用的一種形式。即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支付報酬。但作品轉載后應向作者贈送樣本,并尊重作者依《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文化部1984年6月15日頒布,1985年1月1日起生效)第5條規定享有的其他...[繼續閱讀]
即“著作權”。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對科學研究、文學藝術諸方面的著述或創作等享有的權利,以及由此而獲取報酬和物質獎勵的權利。通俗地說,版權就是作者的權利?!吨鳈喾ā返?1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币?..[繼續閱讀]